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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

[2011-01-07]

  (1)基本责任:①火灾;②爆炸;③雷击;④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⑤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防止灾害蔓延或施救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保险人扩展承保的保险责任:雪灾、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面突然塌陷、崖崩、雹灾、冰凌、泥石流。
  (3)附加责任:附加盗窃险。  
  (4)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于家庭财产保险单项下所承保的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②核子辐射和污染;
  ③电机、电器、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④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⑤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⑥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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