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娃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2008版)销售公告  
 

[2008-03-14]

 
 


   保险人/产品发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类型:非预定收益型一年期保险产品


重要提示:
  1.金娃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2008版)(以下简称“本产品”)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2008]1号文审核批准。
  2.本产品为以新股申购为主要投资方向的非预定收益型一年期保险产品。
  3.本产品发行人和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资管理人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阶段代销机构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4.本产品的销售对象为有保险保障需求,愿意在严格风险控制前提下分享市场投资收益,且能够承受适度市场波动风险的个人投资者。
  5.本产品销售规模限额为人民币30亿元(不包含投保申购期间利息)。
  6.本产品自2008年3月17日起公开发售,销售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2008年4月4日止,通过交通银行公开发售,投保人可在交通银行除青海、西藏外的34个省市的网点申购;第二阶段,自2008年4月5日起至2008年6月16日止,通过本公司营业网点等指定销售机构发售,投保人可在本公司除青海、西藏外的34个省市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及其他指定销售机构网点申购。
  7.本产品按笔申购,每笔投保申购金额为2000元人民币。投保人在销售期内可多次申购本产品,申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8.投保申购确认后,本公司将向投保人寄/送保险单。
  9.本产品的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在本公司电子商务平台(www.e-picc.com.cn) 发布。
  10.本产品投资于证券市场,产品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保人在申购本产品前,应全面了解本产品的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的意愿、时机、数量等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司提醒投保人“买者自负”原则,在投保人做出投保决策后,产品份额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保人自行负责。
  本产品的已上市流通的通过申购和配售取得的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不超过50%,国债与央行票据的比例为产品资产的0-100%,短期企业债券与短期融资券的比例不超过20%,债券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50%,货币型基金的比例为产品资产的0-100%,正回购的比例为产品资产的0-100%,逆回购的比例为产品资产的0-100%。

  一、本产品销售基本情况
  (一)产品名称:金娃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2008版)
  (二)产品销售期及销售方式
  产品销售期自产品发售之日起至产品公告起始日止,最多不超过3个月。产品自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保险人/产品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可以停止产品发售,并发布产品起始公告,宣布本产品起始。
  (三)产品销售方式
  本产品通过指定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发售。
  (四)产品销售规模
  本产品销售规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亿元(不包含产品销售期利息)。
  (五)产品销售阶段安排
  产品销售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2008年4月4日止,通过交通银行公开发售,投保人可在交通银行除青海、西藏外的34个省市的网点申购;第二阶段,自2008年4月5日起至2008年6月16日止,通过本公司营业网点等指定销售机构发售,投保人可在本公司除青海、西藏外的34个省市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及其他指定销售机构网点申购。
  (六)产品投保申购费用
  本产品投保申购费根据投保人每次投保申购的笔数,按照以下比例收取,不计入产品资产。

投保申购笔数

投保申购费率

投保申购笔数100

1.2

100笔<投保申购笔数200

1

投保申购笔数>200笔

0.80


  (七)产品投保申购笔数
  在产品销售期内,投保人可按笔进行多次投保申购,每笔投保申购投资金为人民币2000元,即投保申购金额需为人民币2000元的整数倍。单个投保人的累计申购规模没有限制。
  (八)投保申购份额价值
  投保申购份额=(投保人缴纳的投资金-投保申购费)/产品份额面值,产品份额面值=1.00人民币元。
  投保申购投资金在销售期内产生的利息折成产品份额。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适用于销售期内的城乡居民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按日计算。
  产品份额净值=产品资产总净值/产品总份额
  投保申购份额价值=投保申购份额×产品份额净值
  二、投保人在指定销售机构的申购程序
  (一)申购时间
  产品发售日的9:00-17:00
  (二)申购程序
  1、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向指定销售机构办理柜台提交投保单,并提出申购申请,在提出申购申请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提交申购资金
  投保人缴纳足够的申购资金,经销售机构柜台确认后,出具收费凭证。
  3、本公司核保通过后向投保人寄/送保险单。
  三、销售期的资金利息
  投保申购投资金在销售期内产生的利息折成产品份额。
  四、保险保障
  (一)投保范围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营运交通工具乘客,可作为本产品合同的被保险人。
但被保险人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为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投保的,不受前述限制。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二)保险责任的开始
  自本产品起始之日零时起,保险人/产品发行人开始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营运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
    1.保险事故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5)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6)在交通事故中,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被保险人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笔计算,每笔投资金对应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2500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飞机:人民币10000元;
  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5000元;
  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2500元;
  船舶:人民币5000元。
  不论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多少笔,年满16周岁(含)的成年人最高给付保险金额,飞机不超过200万元,火车(含地铁、轻轨)、船舶不超过100万元,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不超过50万元;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最高给付保险金额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六)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产品起始公告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七)保险责任的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且符合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且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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