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产品发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类型:非预定收益型一年期保险产品

 
  一、产品销售  
 

(一)产品销售期
  自产品发售之日起至产品公告起始日止,最多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以产品发售公告和产品起始公告为准。产品自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保险人/产品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可以停止产品发售,并发布产品起始公告,宣布本产品起始。
(二)产品销售方式
  本产品通过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发售。
(三)产品销售规模
  本产品销售规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亿元(不包含产品销售期利息)。
(四)产品投保申购费用

 
  本产品投保申购费根据投保人每次投保申购的笔数,按照以下比例收取,不计入产品资产。
 

 
投保申购笔数  投保申购费率
投保申购笔数≤100笔  1.2%
100笔<投保申购笔数≤200笔  1%
投保申购笔数>200笔  0.80%
 
 
  (五)产品投保申购笔数
  在产品销售期内,投保人可按笔进行多次投保申购,每笔投保申购投资金为人民币2000元,即投保申购金额需为人民币2000元的整数倍。
(六)投保申购份额价值
  投保申购份额=(投保人缴纳的投资金-投保申购费)/产品份额面值,产品份额面值=1.00人民币元。
  投保申购投资金在销售期内产生的利息折成产品份额。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适用于销售期内的城乡居民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按日计算。
  产品份额净值=产品资产总净值/产品总份额。
  投保申购份额价值=投保申购份额×产品份额净值.
 
     
 

二、保险保障

 
  (一)投保范围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营运交通工具乘客,可作为本产品合同的被保险人。
但被保险人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为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投保的,不受前述限制。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二)保险责任的开始
  自本产品起始之日零时起,保险人/产品发行人开始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营运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
  1.保险事故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5)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6)在交通事故中,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被保险人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笔计算,每笔投资金对应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2500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飞机:人民币10000元;
   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5000元;
   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2500元;
   船舶:人民币5000元。
  不论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多少笔,年满16周岁(含)的成年人最高给付保险金额,飞机不超过200万元,火车(含地铁、轻轨)、船舶不超过100万元,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不超过50万元;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最高给付保险金额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六)保险期间和保险年度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产品起始公告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从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保险年度。
(七)保险责任的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且符合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且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八)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正本);
   (3)有受益人的,须提供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第1项所述证明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
  3.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受托人除提供第1项所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保险金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九)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产品合同上批注。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须经其父母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退保与满期赎回

  (一)赎回投资金
  赎回投资金是保险人按产品合同约定支付给投资金领取人的赎回金额。赎回投资金分为满期赎回投资金和退保赎回投资金。投资金领取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按照第(五)条约定领取满期赎回投资金;也可以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申请退保赎回,按照第(三)条和第(四)条的约定,扣除退保赎回手续费后领取退保赎回投资金。
  投资金领取人在领取赎回投资金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金领取人申请退保赎回,提前领取赎回投资金的,还应提交退保赎回投资金领取申请书。投资金领取人的退保赎回申请,可以在申请当日17时以前撤销。
  投资金领取人申请退保赎回时应按笔进行退保赎回。
  投资金领取人期满前申请全部退保赎回的,本保险合同解除;申请部分退保赎回的,则相应减少保险投资金及对应的保险金额。
  赎回投资金不受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获得保险金的影响。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资金领取人逾期领取的,保险人/产品发行人仅按满期赎回金额支付。
  投资金领取人应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人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办理赎回手续。
(二)退保申请受理日
  产品公告起始日起,第一个月为产品封闭期。保险人/产品发行人在产品销售期和封闭期内不受理退保赎回申请。
  产品封闭期结束后,保险期间内每个周一为退保赎回申请受理日(保险人/产品发行人公告暂停退保赎回时除外),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一周。
(三)退保赎回手续费
 
 

本产品按以下比例收取退保赎回手续费。本产品所收取的退保赎回手续费计入产品总资产。

 
 

 
退保申请时间  退保赎回手续费率
产品起始日起6个月内  5.00%
产品起始日起6个月(含)至满期前  4.00%
 
 
  (四)产品退保赎回金额的计算遵循“未知价”原则,即以投资金领取人提出退保赎回申请当周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依照下式计算:
   申请退保赎回投资金金额=申请退保赎回份额×申请当周产品份额净值-退保赎回手续费
(五)满期赎回金额
  满期赎回金额依照下式计算:
   满期赎回金额=满期份额×满期产品份额净值
(六)退保赎回应急管理
  本产品退保赎回申请受理日当日退保赎回申请笔数超过上一估值日产品总笔数的10%时,即认为发生巨额退保赎回。发生巨额退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如下:
  1.正常退保赎回:当保险人/产品发行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金领取人的退保赎回申请时,按正常退保赎回程序执行。
  2.延期退保赎回:当保险人/产品发行人认为兑付投资金领取人的退保赎回申请,可能导致投资金领取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保险人/产品发行人在当日接受退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估值日总笔数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保赎回申请,按单个投资金领取人退保赎回申请笔数占当日退保赎回申请总笔数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保赎回笔数;未受理部分可延至下一退保赎回申请受理日办理。投资金领取人当日未能受理的部分,除投资金领取人在提交退保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参加顺延下一退保赎回申请受理日赎回的表示外,默认方式为撤销退保赎回申请。转入第二个退保赎回申请受理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赎回权并以该受理日当周的产品净值为依据计算退保赎回投资金,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退保赎回公告:当发生巨额退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保险人/产品发行人及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指定媒体或保险人/产品发行人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本产品连续两个退保赎回申请受理日以上发生巨额退保赎回,如保险人/产品发行人认为必要,可暂停接受退保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退保赎回申请可延缓支付退保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给付时间10个退保赎回申请受理日,并在指定媒体或保险人/产品发行人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上进行公告。
 
     
 

四、投资和估值

  (一)本产品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
  1.A股新股申购,包括网上申购与网下配售;
  2.可转换企业债券,包括法规许可的分离交易式可转换企业债券的申购;
  3.债券型与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
  4.短期债券投资,包括剩余期限1年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
  5.证券回购;
  6.银行存款。
  实际运作中,投资比例将严格控制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产品对各类投资的比例限制。
(二)资产配置比例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产品各类资产配置比例为:
  已上市流通的通过申购和配售取得的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不超过50%
  国债与央行票据:0-100%
  短期企业债券与短期融资券的比例不超过20%
  债券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50%
  货币型基金:0-100%
  正回购:0-100%
  逆回购:0-100%
(三)投资策略
  投资管理人在本产品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以内积极进行投资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产品的投资目标。
  1.本产品将参与A股新股网上申购与网下配售,申购与配售获得的股票和债券根据上市时的市场状况,以及股票和债券的质地在短期内择机卖出。原则上申购所得股票和债券在上市交易后的60个交易日内卖出。
  2.本产品以短期债券投资作为新股申购的期间投资工具和短期替代品种,并适当利用回购融资进行新股申购的套利操作。回购规模不超过产品可回购规模100%。债券的选择原则,首先考虑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和央行票据。
  3.在新股申购的较长的间隔期,本产品可以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短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投资。所投资的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企业债信用评级为AA以上,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在A1以上。
(四)投资估值
  本产品的投资估值包括以下内容:
  1.估值日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自产品公告起始日起证券交易场所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
  2.估值对象
  产品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3.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股票和权证以收盘价估值,上市债券以收盘净价估值,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i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ii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iii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iv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办法确定公允价值。
     ①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②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五)账户管理
  本产品将在独立的投资账户中进行操作,投资管理人将指定组合经理与投资经理负责账户的日常投资管理和投资操作。投资管理人已经在不同委托人、不同产品的资产,以及同一委托人的不同资金性质的委托资金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机制,杜绝不同账户间的利益输送。
 
     
 

五、产品费用与税收

 

  各项产品费用自产品公告起始日起开始计提,计提方法如下:
  资产管理费及保险服务费每日计提。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费及保险服务费按照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计提,托管年费率水平最高不超过0.2%。
  浮动管理费根据产品份额净值增长率水平计算,产品份额净值增长率达到6%时,对超过6%的收益部分按20%的比例收取浮动管理费,在产品满期时从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其中:产品份额净值增长率=(满期产品份额净值-初始产品份额净值)/初始产品份额净值×100%
  其他费用由产品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产品托管人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在订立本产品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全部投保申购投资金。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产品发行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产品发行人按本产品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因履行本产品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本产品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信息披露与客户服务

 

(一)产品公告
   保险人/产品发行人在指定媒体、公司网站和销售机构网点发布产品发售公告和产品起始公告。
(二)信息披露
  产品公告起始日起,保险人/产品发行人每周公告一次产品份额净值,批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估值日产品份额净值,并在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和销售机构网点公布。
  保险人/产品发行人应当将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产品份额净值公告日的产品资产净值、产品份额净值及投资运作情况报告刊登在指定媒体和公司网站上。
(三)电子商务平台
  保险人/产品发行人电子商务平台每周公告产品份额净值等相关信息。
  网址:www.e-picc.com.cn
(四)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保险人/产品发行人统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95518,提供报案和信息咨询服务。

 

  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娃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2008版)条款》内容[包括保险期间、责任免除、退保和满期赎回、产品费用(包括产品申购手续费、退保赎回手续费、资产管理费和保险服务费、产品托管费、浮动管理费)内容]及产品投资风险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指定投保单载明的投资金领取人依照本产品合同的约定领取赎回投资金;上述所填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投资型保险产品,具有保障与投资的双重功能。但投资部分具有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产品发行人和投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但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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