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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服务程序公示

  尊敬的客户:

      为了方便您办理保险索赔,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 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公司的保险理赔服务流程、理赔案件赔付时限、所需材料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请在索赔时予以配合,并加以监督。

  

  保险理赔服务流程

   

  

  

   

   

  1. 请保护现场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施救措施。

   

   

  2.请立即拨打我公司报案电话95518或有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向我公司报案,我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向您询问出险情况,协助安排救助,告知后续理赔处理流程并指导您拨打报警电话,紧急情况下请您先拨打报警电话。

   

  3.在您的协助下,我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理人到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必要时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我公司将指导您填写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向您出具索赔须知。

  4. 与您共同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范围、损失数量、损失程度、损失金额等损失内容、涉及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内容、施救和其他相关费用进行确认,确定受损财产的修复方式和费用,必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损失鉴定评估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5.请根据我公司书面告知您的索赔须知内容提交索赔所需的全部材料,我公司及时对您提交的索赔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核确认,索赔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您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对索赔材料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我公司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6.在您提交的索赔材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我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险赔款的准确计算和赔案的内部审核工作,并与您达成最终的赔偿协议。

  7.我公司根据与您商定的赔款支付方式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您支付赔款。

  8.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在我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您支付赔款后请您签署权益转让书并协助我公司向第三方进行追偿工作。

  

  保险理赔案件赔付时限

  一、机动车辆保险

  我公司在收到您提交的真实、完整索赔材料后,承诺按照以下时限向您支付赔款。

  赔 款 金 额

  支付时限

  人民币2000元(含)以下不涉及人员伤亡案件

  1个工作日

  人民币5000元(含)以下

  3个工作日

  人民币5000元  ~ 10000元(含)

  5个工作日

  人民币10000元 ~ 50000元(含)

  7个工作日

  人民币50000元 ~ 100000元(含)

   10个工作日

  人民币100000元~ 150000元(含)

   15个工作日

  人民币150000元以上

   20个工作日

   

  二、其他保险产品,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我公司在与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赔案索赔材料清单

一、机动车辆保险

单证名称

涉及财产损失赔案

涉及人员伤亡赔案

获取渠道

相关要求和适用范围

共用

保险单正本

被保险人提供

查验原件

索赔申请书

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填写

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被保险人为个人),或加盖单位公章(被保险人为单位)

事故证明(不同事故对应不同证明)

事故证明

/

路政、交管、气象、消防等部门

未经保险公司查勘核实的单方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            

公安交管部门

通过交警处理的事故

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当事人填写

双方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

判决书或裁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书

法院、仲裁机构

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或仲裁机构审理的仲裁案件

驾驶员驾驶证、营运客车驾驶员提供资格证、专用机械车/特种车驾驶员提供操作证

当事驾驶人提供

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或照片

机动车行驶证

被保险人提供

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或照片

向第三方支付赔偿费用的过款凭证或法院执行凭证

公安交管部门、法院、仲裁机构

涉及第三方赔偿时,事故处理部门签章确认

车辆

/

财产损失

车辆修理发票

/

修理厂(二类以上修理资质)

涉及车辆损失时

施救费(拖车、吊车费用)发票及清单

/

拖车吊车提供机构

涉及车辆施救

财产损失清单(设备总体造价及损失程度证明或工程预算等)

/

被保险人和专业机构提供

涉及财产损失

购置、修复受损财产的费用单据

/

公安、路政管理等部门

医疗及其他费用

住院、出院证明(住院病历)

/

医疗机构

须由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

医院诊断证明

/

医疗机构

须由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

者医疗费报销凭证及费用明细

/

医疗机构

须附处方及检查、治疗、用药明细清单

伤者需要护理的证明

护理人员误工及收入证明

/

护理证明:医疗机构

收入证明:护理人单位

涉及护理费赔偿时,收入超过纳税起征点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伤、残人员,亡者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证明收入情况证明、纳税证明

/

误工证明: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和所在单位

入证明:伤者单位

涉及误工费赔偿时。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印章,证明收入实际减少数额。收入超过纳税起征点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残者法医伤残鉴定书

/

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

涉及残疾补助费赔偿时

残者、亡者家庭情况证明、户籍证明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

户籍证明:公安机关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民政部门、司法鉴定机构

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赔偿时

亡者医学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或尸检报告或火化证明

/

死亡证明:医疗机构

户籍证明:公安机关

尸检报告:公安机关

火化证明:殡葬机构

涉及死亡补偿时,须提供其中一项证明

交通费、住宿费用报销凭证

/

交通、住宿提供单位

涉及住宿费、交通费赔偿时

领取赔款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被保险人提供

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领款人身份证明

领款人提供

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领取赔款授权书

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填写

被保险人委托他人领取赔款时

赔款收据

保险公司提供

由被保险人签字或签章

涉及机动车辆盗抢赔案需提供的材料:

1.保险单正本;2.《机动车行驶证》;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销售或交易发票);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6.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停驶手续;7.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8.被保险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9.车辆修理发票(涉及车辆修复时)。


二、 家庭财产保险

1.保险单正本;2.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3.事故证明材料(公安、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的证明和事故现场照片等);4.财产损失清单、发票和费用单据;施救费用清单和票据;5.受损财产需评估时,须提供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损失财产技术鉴定书;6、权益转让书(如涉及追偿)。

三、 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单正本;2.保险金给付通知书;3.授权委托书;4.索赔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5.受益人的身份证明;6.证明文件:

(1)事故证明;(2)残疾、烧伤保险金索赔时请提供我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司法机关或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烧伤程度证明;(3)身故保险金索赔时请提供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4)医疗费用索赔时请提供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医疗费用分割单等。

四、 责任保险

1.保险单正本;2. 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3、损失清单;4、权益转让书;5、证明文件:

(1)事故证明:政府主管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医疗事故鉴定等;(2)赔偿协议、仲裁裁决、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3)受害人身份证明;(4)死亡伤残证明: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残疾鉴定;(5)医疗证明: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收据原件;(6)财产损失证明;(7)相关费用单据;(8)有关经济合同。

五、 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工程保险)

1.保险单正本、批单以及保费交纳凭证;2.出险通知书;3.索赔申请书;4.事故证明材料(公安、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或专家鉴定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等);5.直接财产损失清单、各项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清单及相关支持材料;根据承保及损失情况提供资产负债表以及明细、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应的财务资料;工程保险还须提供设计资料、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工程预决算书等资料;6.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7.对于特殊案件,经双方共同协商后,被保险人应提供其他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六、 货物运输保险

1.保险单正本、预约保险合同、批单;2. 索赔函(包括索赔清单);3.买卖合同、提单(运单)、发票;4.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5.检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商检、船检、公估)、共同海损理算报告、相关事故照片及索赔清单;6.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索赔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7.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七、 船舶保险

1.保险单或保险协议正本、批单;2.索赔函、损失清单;3.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适航证书、年检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重线证书、在船船员名单及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船舶进出港签证、装载记录;4.本航次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电台日志,船长海事申明、事故主管机关的调查结论、船员陈述笔录、检验报告、相关气象证明材料;5.船舶修理工程单、结算单、发票,救助合同、打捞合同及相关发票;6.碰撞触碰事故的调解书、协议书、判决书及相关支付证明,共同海损理算报告、被保险人其他损失的支付证明;7.船舶历史维修记录、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船级证书、船级社检验报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八、      八、农业保险

1. 保险单正本;2.出险通知书;3.保险费发票;4.索赔申请书;5.报损清单及相关凭证;6.事故证明:

(1)气象证明、火灾证明(种植业保险);

(2)防疫证明和饲养记录、牲畜死亡原因证明、财政补助证明(养殖业保险);

(3)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需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证明(养殖业保险)。


敬请注意1.以上索赔单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单证原件。 2.为确保您能够获得更加全面、合理的保险赔偿,我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可能需要您进一步提供上述所列单证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届时,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您。

公司

理赔服务工作联系电话

理赔投诉电话

总公司

010-83158476

010-83171816

北京市分公司

010-58195200

010-95518

大连市分公司

0411-95518

0411-95518

宁波市分公司

0574-95518

0574-95518

河北省分公司

0311-95518

0311-83058744

吉林省分公司

0431-88982680

0431-88901048

黑龙江省分公司

0451-82295331

0451-82295367

辽宁省分公司

024-86861345

024-86863224

山东省分公司

0531-86108865

0531-86108827

陕西省分公司

029-83271255

029-83271283

上海市分公司

021-63773000-3603

021-95518

福建省分公司

0591-87092529

0591-95518

江苏省分公司

025-84715888-2640

025-84715888-2529

内蒙古分公司

0471-95518

0471-95518  

云南省分公司

0871--3526219

0871--3526292

浙江省分公司

0571-87808107

0571-87808179

湖南省分公司

0731-4405107

0731-4405160

湖北省分公司

027-83648286

027-83643025

海南省分公司

0898-68589155

0898-95518

重庆市分公司

023-65300630

023-95518

安徽省分公司

0551-2822749

0551-2811604

宁夏分公司

0951-6033993-6028

0951-95518

贵州省分公司

0851-5573387

0851-5573387

天津市分公司

022-28335186

022-95518

山西省分公司

0351-3188703

0351-3184168

河南省分公司

0371-65951331

0371-65951331

广东省分公司

020-95518

020-95518

甘肃省分公司

0931-8413225

0931-8413225

四川省分公司

028-95518

028-95518

广西省分公司

0771-5302830

0771-5302830

厦门市分公司

0592-95518

0592-95518

青海省分公司

0971-6362673

0971-6362837

新疆分公司

0991-8891111

0991-8869725

深圳市分公司

0755-25177813(车险)

0755-95518

0755-25175800(非车险)

0755-95518

青岛市分公司

0532-85789518

0532-85789518

江西省分公司

0791-6610584

0791-6610584

西藏省分公司

0891-6815649

0891-683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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